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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條件 / 99課綱畢業條件(包含107學年度之前入學學生)
標題99課綱畢業條件(包含107學年度之前入學學生)
發布日期2019/2/24
發布單位教務處
點閱次數61
詳細內容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學生畢業條件如下: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貳、科目與學分數
      九、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一)必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至少須 12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二)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 8 學分成績及格。
    •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必修學分

      120
      學分

      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語文領域

      國文

      8學分

      英文

      8學分

      數學領域

      數學

      8學分

      社會領域

      歷史

      6學分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基礎物理

      6學分

      基礎化學

      基礎生物

      藝術領域

      音樂

      任選兩科目

      4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任選兩科目

      4學分

      家政

      資訊科技概論

      健康與體育

      健康與護理

      4學分

      體育

      其他                    72學分

      選修學分

      40

      學分

      非學科類選修8學分

      高一:視覺藝術基礎(4)、多元選修(2)

      高二:文學與藝術專題(2)、能源動力與運輸科技(2)

      高三:數位音樂(2)、數位視覺(2)

       其他                    32學分

  •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核發畢業證書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不符合核發畢業證書或核發修業證明書者:發給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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