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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條件 / 108課綱畢業條件(包含108學年度之後入學學生)
標題108課綱畢業條件(包含108學年度之後入學學生)
發布日期2020/2/24
發布單位教務處
點閱次數27
詳細內容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學生畢業條件如下: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普通班:
      • (1)修業期滿,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 (110學年度前入學為180學分)
      • (2)共取得150個學分
      • (3)必修(部定及校訂)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 (4)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核發畢業證書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不符合核發畢業證書或核發修業證明書者:發給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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