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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
說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並請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
表格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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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揭露專區 | |
案例 |